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学院难路”沙龙第五讲 税收债权与税收高权的冲突详析

    发布时间:2014/12/19

     

    20141217日午间,由公司举办的“学院难路论坛之五在学院南路12博BET官方网站会议室成功举办。本场论坛由公司郭维真副教授作为主讲人,为大家主讲《税收债权与税收高权的冲突与协调》。论坛由副书记尹飞教授主持,公司教师和员工参加了本次论坛。

    郭老师首先介绍了税收高权的定义,并比较了税收高权与税收债权的定义,分析了税收债权理论出现的历史原因与理论基础。她指出税收债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纳税人权利保护。而税收高权作为公权力,其运行应以限权为核心。

    之后,郭老师针对各国普遍存在的税收缺口问题,对各国应对税收缺口的措施进行了分析,主要从纳税人、第三方和国际合作方面;对上述措施,她总结为是以税收高权为基础实现对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获取。

    回到中国问题上,郭老师指出中国虽然在理论上引入了税收之债的概念,单却存在着税收债权的滥用和税收高权的不受限制问题,她结合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从委托代征、滞纳金与税收利息双重征收、税收保障受偿权三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讨论环节,邢会强教授和高秦伟教授就高权的定义进行了探讨,总结出税收高权是国家在税收领域以公权力为基础的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就税收是国家的权利还是利益这个区分税收高权和债权的根本问题,各位老师展开了探讨。缪因知副教授认为,税收分为两重属性:第一重为税收是宪法授权的、由宪法确定;第二重为税收的债权属性。税收高权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上,而税收债权则体现在实体法的制定中。但是目前税收法定主义没有完全落实。李朝晖副教授结合税收征管中筵席税屠宰税的问题,认为税收的制定和征管都应符合税收法定主义。曾筱清教授从经济法理论的角度讨论了税收债权是否存在于经济法中,非平等主体之间能否设定债权,税收债权是否具有民法债权的属性等问题。整个讨论轻松活跃,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探讨。

    论坛在一个半小时后圆满结束。在这期间老师和同学们尽情享受着学术的交流和思想的碰撞,在税法的前沿领域翱翔。郭维真老师对税收债权和税收高权的冲突与协调的讲解,让大家了解了税法领域的学术前沿,也对税法、行政法等法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拓宽了视野,获益匪浅。

    (供稿人:曾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