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文批办管理工作,明确相关人员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党委、校行政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下发文件的批办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文件。
第三条 文件的登记、流转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文件的归档由学院办公室或其他相关科室负责。
第四条 学院收到的上级文件,应由学院办公室进行来文登记。来文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收文时间、文件标题、文件密级、文号和发文机关。
电子文档文件在登记前应打印成纸质文件。
第五条 需要办理的文件,由学院办公室附上级文件批办单,填写文件标题、来文单位、收文时间、急缓程度、文件密级等内容,并按学院领导分工提出阅批报送意见。
校发文件直接报送学院主要领导阅批。
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学院领导分管工作的,报送直接对口联系来文单位的院领导阅批。
第六条 负责文件批办的学院领导应在认真审阅文件内容、了解行文目的的基础上,根据来文内容和要求提出拟办或办理意见。
拟办意见包括办理科室或人员、办理内容及程序、办理时限以及拟呈报最终审批的学院领导等内容。
办理意见包括办理科室或人员、办理内容及程序、办理时限以及报送阅知的学院领导等内容。
第七条 一般性传阅文件,由分管院领导批请相关领导和人员阅知。
第八条 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办理意见的,应批请与批办内容相关的其他学院领导阅知,原则上同时批报学院主要领导阅知。
第九条 文件经批示后需交由承办科室或人员办理的,由学院办公室送达承办科室或人员。
第十条 承办科室或人员对领导批办的文件,应认真抓好办理落实。文件办理完毕后,文件办理人应在上级文件批办单中填写处理结果并送相关科室存档。
第十一条 校外来文的批办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